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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題(63)
http://www.iofate.cn       2017-01-20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1.在犯罪客體的分類中,把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稱為(  )。

  A.一般客體

  B.同類客體

  C.直接客體

  D.間接客體

  2.小學生王某今年8歲,他所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在法律上屬于無效行為的是(  )

  A.接受某基金會的助學捐贈共計50000余元。

  B.參加某電影的拍攝工作獲得報酬500元。

  C.花費400元自行購買了老師推薦的某套學習教材。

  D.將英語競賽的50元獲獎獎金捐贈給紅十字會。

  3.根據(jù)憲法和組織法的規(guī)定,下列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機關是(  )。

  A.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代表大會

  B.安徽省人民政府

  C.中共合肥市委

  D.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

  4.(     )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甲乙兩家是鄰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處種有一棵大樹。每逢刮大風,風便會將這棵樹的一些大樹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擔心會損壞房屋,多次找甲協(xié)商,要求甲將樹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絕。某日,暴風雨即將來臨,乙再次找甲協(xié)商卻沒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樹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賠償500元,乙不同意,甲將乙起訴至法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狂風暴雨即將來臨,乙砍掉一些樹枝來避免自己房屋的損害屬于緊急避險,因而乙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B.乙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對甲財產(chǎn)權利的侵害,因為乙為自己的利益未經(jīng)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樹枝,因此,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雖然這棵樹屬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頂,這棵樹在乙房屋界內的部分應當屬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樹枝是合法的,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D.乙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對甲財產(chǎn)權利的侵害,因為乙為自己的利益未經(jīng)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樹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無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責任

  【下面是參考答案與解析。如果你認為題目或解析有誤,可點這里給我們糾錯?!?/b>

  1.答案: B

  解析:

  在刑法學中,通常把犯罪客體分為三種,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故正確答案為B。

  2.答案: C

  解析:

  民法中有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默認有效行為,在貨幣流通手段中默認為花費數(shù)額很小的錢款。

  3.答案: D

  解析: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立法主體共有4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故正確答案為D。

  本題相關知識點:

  《憲法》第63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div>

  4.答案: A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本題選擇A選項

  5.答案: A

  解析:

  甲的行為構成了對乙相鄰權的侵犯。在危及乙財產(chǎn)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乙可以根據(jù)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砍掉樹枝。因此A項正確,B、D項錯誤;C項說法有誤,樹木及樹枝的所有權始終是屬于甲的。故正確答案為A。

  本題相關知識點: 民法通則第129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R蚓o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div>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shù)?,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更多習題練習:2017年公務員考試實戰(zhàn)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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