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4年11月,湖南岳陽平江縣前縣委書記田自力的一封公開信在網上被廣泛傳閱。他是國內罕見的主動辭職的縣委書記。田自力辭職事關一座可能將落戶平江的火電廠。因為擔心環(huán)境污染,項目遭遇本土官員及民眾反對。對于田自力的辭職,在社會上引起多種解讀:有人認為這是“好心辦壞事”后的“負氣”之舉;還有人認為,這是官員主動承擔責任的體現,值得稱贊。
【標準表述】
[意義]
一是主動辭職體現出對政治倫理的尊重。引咎辭職,是官員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屬于“自責”而非“他責”——也就是,面對重大事件,能夠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而非由組織督促之下被迫承擔責任。“主動辭職”,表現的是主觀上對于自身職責深刻反省與主動擔當,體現的是對政治倫理的尊重。這種行為扎根于官員的道德自覺和職業(yè)榮譽感,體現官員的良知與尊嚴,還有對民意的尊重——官員的權力來自大眾的授予,那么,當事情沒有辦好,自覺承擔責任就是題中之意。雖然引咎辭職不能代替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但其本意正是要堅持群眾路線,自覺對人民大眾負責。
二是引咎辭職符合制度規(guī)定??h委書記因群體性事件主動辭職,當算是合乎制度要求的“引咎辭職”。2004年,中組部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為“引咎辭職”獨立列出一章內容。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钡谑鍡l規(guī)定,“因工作失職,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笨陀^說,失職官員主動提出辭職,可謂是認真執(zhí)行或踐行相關制度條文的表現,合理、合規(guī)。
三是主動辭職顯示出“官”念的轉變,也表現出中央各項規(guī)定的初步成果。當的了官,就要為人民服務,當不了官就辭,為賢能者讓位。“官”熱的逐步降溫, 也顯示出那種對于干部隊伍不健康的熱衷有所改善,當官不是為了發(fā)家致富,不是為了創(chuàng)造財富,只有從根本上轉變這種觀念, 才能打造一支思想素質過硬的干部隊伍。
[反思]
近些年來,官員辭職時有所聞,但每次官員辭職都成為新聞,說明整體而言,官員辭職引退僅為個案,所占比例非常低。這種能進不能退的局面是與正常的公務員退出機制相悖的。要完善國家政治制度,離不開健全的公務員、官員退出機制。
縱觀歷史與現實,不難看出,要建立通暢的公務員、官員退出機制,關鍵在于剝離附著在權力上的灰色利益,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置于陽光下。唯有如此,官員或進或退都不會有太多利益牽掛,主動辭職時,才不會面臨復雜的攔阻和壓力,也不會遭遇“夏蟲不可語冰”式的尷尬。
[措施]
為官員辭職營造一個良好的辭職氛圍,要遵從以下幾點:
一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地向社會公布其辭職的原因,讓公眾知曉其為何辭職,是因為貪污受賄或****,還是因為在自己的工作中失職,出現了重大安全事故,或是其它原因。只有讓社會和公眾知曉,才不會讓公眾對其產生誤解,才可以打消辭職官員的后顧之憂,在辭職以后仍然可以保持其良好的形象。從民主與法治的角度看,公眾有相應的知情權,有關部門不能總是將其相關的信息進行壟斷,使官員辭職總是呈現出一種神秘的色彩,這同時也是對選民的尊重;
二是全社會都要轉變觀念,對于主動辭職的官員,只要他在位上時,為官清廉,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我們就應該給予他們正面的評價,而不是在背后說三道四,讓其抬不起頭來,使其可以在退下來以后,可以在某些方面仍然有所作為,可以正常地生活;
三是對于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和瀆職的官員,應堅決要其退下來;提拔有****問題的官員升職的上級官員等,應該堅決地撤銷職務等,將辭職條例更加細化、具體化,易于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