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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務員行測答題技巧之學習公務員法
http://www.iofate.cn       2013-10-25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1.公務員的基本概念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yè)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并接受社會的公開監(jiān)督。業(yè)務類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履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


  2.公務員的爭議處理。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申請復核或申訴:


  (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七)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3.公務員的條件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承擔著依法履行公職、服務公眾的職責。其對于整個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轉、社會良好秩序的維持、公民權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務員所管理與服務的領域幾乎是無所不包的,對外而言有國家的外交、在外國的公民權益的保護以及在外國的本國公司利益的維護等,對內(nèi)而言有國家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持、公眾安全的保護、公民福利的保障等等。公務員所管理與服務的領域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務員體系一旦停止運轉或者運轉出現(xiàn)了問題就會對公民的權益甚至國家的安定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嚴格規(guī)定公務員的條件。


  4.公務員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jù)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由于本法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本法對公務員的職務依然保留了非領導職務的設置。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機關中,有些職位在本機關不負領導責任,但職位本身又很重要,特別是有些職位在其分管的業(yè)務方面對其管理對象有較大的檢查、監(jiān)督、管理權,根據(jù)需要,設置一些與領導職務相對應的非領導職務是必要的。


  5.公務員的錄用


  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對少數(shù)民族的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并不違反平等競爭的原則。因為許多少數(shù)民族由于歷史原因,處于經(jīng)濟、文化較落后的狀況,如果對他們的要求過于嚴格,將導致我國公務員隊伍中少數(shù)民族比例過低,這樣對他們將是不平等的。適當照顧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在制定招考錄用計劃時,規(guī)定少數(shù)民族公務員錄用的比例;二是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三是適當降低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的錄取分數(shù)線。

 

  行測更多解題思路和解題技巧,可參看2014年公務員考試技巧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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