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法律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罪名
秦朝法律重視對專制君主的保護,嚴懲破壞君主專制統(tǒng)治的行為。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
1.盜竊罪。秦律對盜竊罪處罰很重,特別是對“群盜”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五人就構(gòu)成了群盜,即使合伙盜竊所得僅僅為一錢,也要被砍去左腳,強制其服勞役。
2.賊殺傷罪。賊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秦律規(guī)定了許多賊殺人、賊傷人的規(guī)定,對于這類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3.誹謗罪。對于評論皇帝過失的言論就構(gòu)成誹謗罪,秦律對誹謗行為往往處以棄市等處罰。
4.不敬皇帝罪。就是指侵犯皇帝最高統(tǒng)治權(quán)威的犯罪,甚至于怠慢皇帝下達的詔書的行為也要給予重罰。
5.以古非今罪。以古代的學說非難當今政策的言論就構(gòu)成了以古非今罪,對于犯以古非今犯罪的,要處以族刑。
6.妄言罪。是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quán)的犯罪,對于這類犯罪,要處以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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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刑罰種類大致有8大類30余種。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經(jīng)濟刑、株連刑,其中前五類相當于現(xiàn)代的主刑,后三類相當于現(xiàn)代的附加刑。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絞刑。(2)梟首。(3)腰斬。是將犯罪人攔腰斬斷的酷刑。(4)磔。是將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車裂。就是用馬車拉扯,將犯罪人身體扯裂而處死的殘酷處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秦朝的戮刑有兩種方式,一是先戮后殺,二是先殺后戮,即戮尸。(7)棄市。是在鬧市之中將犯罪人當眾處死的刑罰。(8)族刑。族刑也稱夷三族,即將犯罪人三族以內(nèi)的親屬全部一同處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對應處族刑的主犯同時施以黥刑、劓刑、斬趾等肉刑后再處死的酷刑。
2.肉刑。肉刑主要有:(1)黥刑。(2)劓刑。(3)斬左趾。(4)宮刑。
3.流放刑。主要有遷刑和謫刑,就是將犯罪人遷到邊遠地區(qū),其中謫刑多是適用于犯罪的官吏。
★★★4. 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強迫犯罪人從事修筑長城、舂米一類重苦役的刑罰。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謂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級的徒刑,即強制犯罪人從事砍柴祭鬼、擇米一類苦役的刑罰。其中男為鬼薪,女為白粲。(3)隸臣、妾。是強制犯罪人服各種官府雜役的刑罰。男為隸臣,女為隸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強制犯罪人從事“伺察盜寇”之類勞役的刑罰。其中,男為司寇,女為作如司寇。(5)候。是發(fā)往邊地充當斥候,警戒邊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輕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責打犯罪人身體的刑罰。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頭發(fā)鬢須的刑罰。剃去鬢須保存頭發(fā)謂之“耐”,耐刑與完刑同義,程度輕于髡刑。
7.經(jīng)濟刑。秦朝的財產(chǎn)刑主要是貲刑和贖刑。具體有貲甲、貲盾、貲戍、貲徭役等。而秦代的贖刑就是繳納一定金錢或者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
8.株連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對犯人的家屬沒收為官奴隸。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負責全國法律、司法事務。
★★★2.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謂“公室告”,是指“賊殺傷、盜他人”等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犯罪。對于此類犯罪,任何人都有權(quán)利、有義務向官府告發(fā)。所謂“非公室告”,則是指“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內(nèi)部的侵害行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無權(quán)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應受理,“強行告,告者罪”。
二、漢代的法律
★★★(一)文景帝廢除肉刑
★★★(二)上請
上請制度就是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yōu)待的制度。漢宣帝、平帝相繼規(guī)定上請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的優(yōu)待。上請成為漢代貴族官僚的一項普遍特權(quán),從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使其免受應有的懲罰。
★★(三)恤刑原則
漢代時期,為了貫徹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規(guī)定除誣告與殺傷人罪外,80歲以上老人、8歲以下幼童、懷孕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jiān)禁期間,給與不戴刑具的優(yōu)待。
★★(四)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罪犯可以不負或減免刑事責任。這一原則確立于漢宣帝時期,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反映,并且影響了后代封建立法。
?。ㄎ澹h代司法制度
1.司法機構(gòu)。漢代沿襲秦代制度,以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な貫榈胤叫姓L官,同時兼理司法。
★★2.《春秋》決獄。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只是對重要案犯決不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