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法律淵源
《大明律》,篇目變化大,7篇30卷460條,除名例律外,其他各篇以中央六部的名稱命名,以強化中央集權(quán)制。
《明大誥》,為防止“法外遺奸”,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親自審定了《明大誥》四篇。大誥是特別刑事法規(guī),用刑嚴苛,是“重典治吏”思想的體現(xiàn)。
《大清律例》,結(jié)構(gòu)、體例、篇目都與《大明律》相同,不同的是,除了律文外,《大清律例》還附有許多例文。當然律文后附例的做法其實在明代中期以后就很流行了。這些附例在很大程度上補充了律文、解釋了律文,而且它們可以經(jīng)常進行修改,更能靈活地反映統(tǒng)治者的意志。
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
(二)罪名、刑罰及刑罰原則
奸黨罪
充軍刑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清末法制史知識
一、“預備立憲”
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但它不是立即生效的憲法文件,而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預備立憲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憲法的準則。
1911年《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在性質(zhì)上屬于臨時憲法。它采用了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政體和責任內(nèi)閣制。但未規(guī)定人民的權(quán)利。
資政院,1910年正式建立,是“預備立憲”過程中設(shè)立的咨詢機構(gòu),清政府宣布在國會召開前,由資政院代行國會的權(quán)力。但這個機構(gòu)完全是秉旨辦事的御用機構(gòu),沒有自由議事的權(quán)力。
二、清末修訂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大清現(xiàn)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前者頒行于1910年5月,是過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chǔ)上加以修改完成的。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月,未及實施,是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1月頒行《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合稱為《欽定大清商律》;1908年修訂法律館完成《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農(nóng)工商部起草了《改訂大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頒行。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頒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民法典草案。
《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頒行,仿自德、日訴訟法典。
《大理寺編制法》,1906年制定的關(guān)于大理寺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guī)。
《法院編制法》,1910年頒布的仿自日本的法院組織法,未能實施。
三、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ㄒ唬┧痉w制改革:司法機關(guān)名稱和職能的變化,審級變化。
?。ǘ╊I(lǐng)事裁判權(quán)。
首次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和《虎門條約》。簡單地說,享有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國家的僑民在中國成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時,中國司法機關(guān)無權(quán)過問,而由該國領(lǐng)事按照該國法律審理;如果這些國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國司法機關(guān)審理時,其領(lǐng)事也有權(quán)出席觀審,如認為審判過程或者判決有不妥之處,可提出新的證據(jù)。
會審公廨: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在上海租界內(nèi)設(shè)立的特殊審判機構(gòu)。一般由中國官員主審,外國官員觀審或參審,審理以華人為被告的涉及外國人的民刑案件。